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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续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摘    要: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消毒工作。 (三)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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