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第四条第(八)项中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则的出台固然有其合理性,就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而言功不可没,但同时也导致医学和法律在价值取向方面的冲突,这集中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生,为降低今后诉讼中可能发生的举证不能的风险,纷纷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本文拟就防御性医疗的概念、目的、利弊、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