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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行政审查有关问题的体会和看法
作者姓名:姚骏  徐勇
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区园区疾病防治中心/卫生监督所,江苏,苏州,215021;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关 键 词: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文章编号:1006-9070(2008)02-0079-04
修稿时间: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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