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谈护理纠纷隐患及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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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庾用芳.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谈护理纠纷隐患及防范措施[J].中华医护杂志,2005,2(3):275-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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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庾用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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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医院,湖南东安42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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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在人身损害结论被鉴定之前,统称医疗纠纷。护理作为医疗活动的一部分,也必须遵循相应的卫生管理法律、护理部门规章和护理常规,否则极易造成护理纠纷。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和临床护理实践,本人认为目前在护理工作中尚存在下列隐患,并提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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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护理纠纷与隐患 防范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文章编号: | 1812-7851(2005)03-0275-02 |
收稿时间: | 2005-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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