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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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卫办医发〔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及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精神,2006年12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组织技术能力评价,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送初审材料。目前,除天津、河北、吉林、海南、西藏外,绝大多数省级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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