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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品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张开祥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中市卫生监督所,212200
摘    要:1案情简介 2003年6月27日,扬中市卫生监督所接二名消费者举报称:在本市俏丽美容养颜服务中心接受瘦身按摩服用该中心配给的一种减肥胶囊后,出现了不良反应.接举报后监督所予以了受理和立案,并派出卫生监督员对该中心进行了检查.后查明该中心自2002年5月份以来,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向前来瘦身的顾客出售标称具有减肥功能的保健食品"舒体胶囊"一百多盒,每盒45元.在检查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卫生监督员对在该中心经营场所发现的多种胶囊未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整个检查及询问过程均进行了全程摄像,对二名举报人也做了相应的笔录.2003年10月13日,卫生局以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为由向该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拟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 5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关 键 词:卫生行政诉讼 2003年6月 食品卫生许可证 案件 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员 2002年 减肥胶囊 服务中心 美容养颜 不良反应 保健食品 减肥功能 消费者 扬中市 瘦身 举报
文章编号:1001-9561(2005)02-01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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