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赋予医院的八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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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鹏,仇永贵.侵权责任法赋予医院的八大义务[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22(5):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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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鹏 仇永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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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卫生厅 南京市210008 2.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市 22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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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施行。《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保护、同命同价等新的法律规定,这些对医院管理、医疗行为均具有约束力。同时也十分关注医患关系,并在第七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法律规定,赋予了医院和医务人员更多的义务,这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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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 医院管理 义务 和谐医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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