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产科工作中,因难产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时,常有保全孕妇还是保全胎儿的二难选择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就此问题,由何人做出选择以及怎样选择,我们有以下观点与同行探讨.其一,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我们认为应由孕妇本人做出选择.首先,虽然生育权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但从对两者生命的取舍比重上讲,丈夫只有对胎儿存亡一半的选择权,他对妻子的生命存亡无权取舍,也就是丈夫对二者生命的选择只有四分之一的权利.而孕妇既有对胎儿存亡一半的取舍权,又有对自身生命全部的取舍权,即在两者生命的取舍上拥有四分之三的决策权,因此在生命攸关的情况下.孕妇比丈夫及其他第三者更有发言权,她的选择应占主导地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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