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
| |
引用本文: | 张春丽,赵培训.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3,3(8):1121-1123. |
| |
作者姓名: | 张春丽 赵培训 |
| |
作者单位: | 1. 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4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二部,100088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 2 0 0 2年 4月 1日开始实施。其中 ,《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引人注目。该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即将本应属于原告 (患者 )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相应地 ,由被告 (医疗机构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加以通俗的解释 ,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 ,医院就要举…
|
关 键 词: | 医疗差错/立法和法学 责任 法律 |
文章编号: | 1009-6647(2003)08-1121-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5月21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