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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引用本文:吴军.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J].中国医药导报,2007,4(4S):22-23.
作者姓名:吴军
作者单位:《中国医药导报》记者
摘    要:3月12日,卫生部宣布,《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3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第一段]

关 键 词:处方外流  医疗机构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卫生部
文章编号:2414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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