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重视精神病院过错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 |
引用本文: | 罗小年,王高华,臧德馨.应该重视精神病院过错认定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1,27(6):457-458. |
| |
作者姓名: | 罗小年 王高华 臧德馨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精神科,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个法律条文是住院精神病人伤害事件中,医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条文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
修稿时间: | 2001年7月21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