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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证"、"征"的用法应规范
引用本文:吴淑芬.症、"证"、"征"的用法应规范[J].河北医科大学学报,2005,26(3):238-238.
作者姓名:吴淑芬
摘    要:“症”用于“症状”、“并发症”、病症”。“证”用于“适应证”、禁忌证”、“证候”。“征”用于“综合征”、“体征”、“指征”、“征象”。“症”、“证”、“征”的用法应规范@吴淑芬


SHI Ru-ling;JIANG Ling-l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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