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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摘    要: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Temporary Stipulation of Setting Retail Drug Stor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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