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作业禁忌证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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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铭强,林述连,林潮,张天尧,洪碧玲.电工作业禁忌证探讨[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7,25(5):266-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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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铭强 林述连 林潮 张天尧 洪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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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明,3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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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而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中规定,心血管疾病、癫痫或晕厥史、色盲和高血压为电工作业的职业禁忌证。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电工作业禁忌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特别是心电图所表现出的各类异常是否作为心血管疾病而对申请电工证者进行限制须认真分析,现将资料整理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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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工 作业 禁忌证 |
文章编号: | 1007-1326(2007)05-0266-01 |
收稿时间: | 2007-04-10 |
修稿时间: | 2007-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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