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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患者的结婚问题刍议
引用本文:罗汉超.梅毒患者的结婚问题刍议[J].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2002,16(3):200-200.
作者姓名:罗汉超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皮肤性病科,四川成都,610041
摘    要:我国民政部 1985年颁发、1986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第 6条第 5项规定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禁止结婚 ,不予登记。此后 ,国内许多医院的婚检项目中沿袭建国初期的贯例 ,将梅毒血清学试验列为性病检查的唯一项目。如果梅毒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反应 ,登记部门即认为申请者患有性病 ,不予登记结婚。一些临床医生亦认为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为治疗不足 ,需要继续用药 ,盲目用大剂量药物以求阴转 ,不仅造成药物浪费 ,也给患者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2 0 0 1年 4月 ,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婚姻法再次规定 :患…

关 键 词:梅毒患者  结婚问题  血清学试验  治疗
文章编号:1001-7089(2002)03-0200-01
修稿时间:20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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