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责任倒置”谈肿瘤护理的隐患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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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绍毅,边志衡,韩英,刘小庆.从“举证责任倒置”谈肿瘤护理的隐患及对策[J].现代护理,2004,10(2):186-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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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绍毅 边志衡 韩英 刘小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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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肿瘤科,重庆4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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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2年9月起实施由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重大举措,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护理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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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倒置 肿瘤 护理 对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文章编号: | 1009-9689(2004)02-0186-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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