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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乐”的伦理精神
引用本文:黄梦肖,徐嘉.论“乐”的伦理精神[J].南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24-31.
作者姓名:黄梦肖  徐嘉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先秦儒家伦理的情感逻辑研究”(19BZX115);
摘    要:礼乐文明对中国传统伦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乐”与“礼”所体现的伦理价值既不相同,又相辅相成。“礼”强调等级分明的伦理秩序,“乐”则追求整个社会的“和同”,体现一种“和”的伦理精神。这一独特的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过程复杂而漫长,在殷商时代呈现为原始先民沟通天人的祭祀仪式,是凝聚群体的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西周的礼乐之治形成了“乐合同,礼别异”的价值格局,“乐”是具有“礼”之规范性的国家制度,通过伦理教化的方式来实现秩序之和;随着西周末年的礼坏乐崩,“乐”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的伦理规范功能逐渐式微。而孔子赋予“乐”在个体道德层面上的独特价值,是使个体以实现伦理价值为目标、自觉地修养德性的精神动力,由此赓续了“乐”所蕴含的伦理精神的生命力。

关 键 词:  礼别异  乐合同  乐教  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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