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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