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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地面水水源被污染事件中吸取教训
引用本文:赵常喜,法仆.应从地面水水源被污染事件中吸取教训[J].环境与健康杂志,1988(1).
作者姓名:赵常喜  法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卫生防疫站 (赵常喜),黑龙江省8511农场卫生防疫站(法仆)
摘    要:我国现行(8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4.2.1.2中规定:“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但我们今年二月对牡丹江造纸厂水源(包括工业用水及该厂居民区居民饮用水)被污水污染调查中发现,上述规定应做补充。此次污染的原因是:该厂设在牡丹江中的水源取水口下游100多米处有本厂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口。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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