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染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程序法律化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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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杰.新传染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程序法律化的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5):307-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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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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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53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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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传染病 ,非典型肺炎 (SARS)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但是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并予以公布。但是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如何确定法定传染病病种的行政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把新出现的传染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 ,建立法定程序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 ,对新出现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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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7-6131(2004)05-0307-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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