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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染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程序法律化的思考
引用本文:周杰.新传染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程序法律化的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5):307-308.
作者姓名:周杰
作者单位: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530011
摘    要: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传染病 ,非典型肺炎 (SARS)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但是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并予以公布。但是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如何确定法定传染病病种的行政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把新出现的传染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 ,建立法定程序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 ,对新出现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预防…

文章编号:1007-6131(2004)05-0307-02
修稿时间: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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