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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调查
作者姓名:马国强  周丽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太仓,215400;江苏省太仓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太仓,215400
摘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以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为了解我市饮食服务从业人员活动性肺结核的发病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我市于2000~2005年开展了预防性健康检查,现将活动性肺结核的检出情况报道如下。

关 键 词:饮食服务从业人员 活动性肺结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患病率 太仓市 预防性健康检查 顾客服务
文章编号:1004-9231(2006)08-0486-01
收稿时间:2006-04-10
修稿时间:20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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