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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受试者的利益保障刍议
引用本文:刘艳宏,伍志良.药品受试者的利益保障刍议[J].医学与社会,2006,19(4):27-28.
作者姓名:刘艳宏  伍志良
作者单位:湖南南华大学医学专科部,衡阳,421002
摘    要:一种新药的研发都须经过临床前阶段和临床阶段的药物试验,被确认为安全和有效后才能上市。而临床阶段与临床前阶段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的试验对象是人,即受试者。在药品临床试验阶段,试验基地虽然也会对受试者的利益保护作一些规定,但由于受试者的弱者地位,使之在许多方面不能选择,只然被动地服从,致使受试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关 键 词:药品临床试验  受试者  利益  保障  药物试验  临床阶段  试验对象  临床前
收稿时间:2005-10-31
修稿时间:2005年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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