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受试者的利益保障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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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艳宏,伍志良.药品受试者的利益保障刍议[J].医学与社会,2006,19(4):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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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艳宏 伍志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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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南华大学医学专科部,衡阳,42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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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种新药的研发都须经过临床前阶段和临床阶段的药物试验,被确认为安全和有效后才能上市。而临床阶段与临床前阶段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的试验对象是人,即受试者。在药品临床试验阶段,试验基地虽然也会对受试者的利益保护作一些规定,但由于受试者的弱者地位,使之在许多方面不能选择,只然被动地服从,致使受试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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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临床试验 受试者 利益 保障 药物试验 临床阶段 试验对象 临床前 |
收稿时间: | 2005-10-31 |
修稿时间: | 2005年10月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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