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所以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客观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病历资料的法律属性和分类 病历资料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病历资料可分为两大类: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应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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