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病房工作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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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Christine Breu
,Kathleen Dracup
,田霞.重症监护病房工作人员的责任[J].国际护理学杂志,19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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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Christine Breu Kathleen Dracup 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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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监护病房中工作的医务人员职能和责任常随医院而异,造成这些差别的因素有:医院所在地区,医院或重症监护病房规模,各州所定的护理工作法规,人员配备类型;及监护病房制定制度的小组的成员等。1979年,在美国监护学会主持下研究确定了医务人员在监护病房中的职能和责任。这篇对当前监护病房情况的调查反映了美国所有医院中重症监护病房的情况。这篇文章的讨论包括:①当前重症监护病房中工作人员种类;②这些不同水平工作人员的责任;③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的特殊性质。一、重症监护病房(ICU)的人员配备这篇调查中所有ICU没有例外地都雇用注册护士(RNs)。主要的例外是少于50张床位的医院,这种医院监护病房的人员配备只是根据需要而没有固定在病房工作的RNs,为了弥补这缺陷,77%的病房配备有临时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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