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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摘    要:济南某医院的医务科曾干事来信询问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北京市赛司博律师事务所宋丽红律师回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发生医疗纠纷,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侵权责任  信箱  医疗损害  医务人员  诊疗活动  医疗风险  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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