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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致死性紧张症与恶性症状群的区别
引用本文:胡应芬,关新华.论致死性紧张症与恶性症状群的区别[J].山东精神医学,1993(4).
作者姓名:胡应芬  关新华
作者单位: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摘    要:不论神经科医生还是精神科医生,对致死性紧张症和恶性症状群的认识都需要加深,因为这两类症状群病人,可能首先就诊神经科,从理论角度而言,它们均属于精神科的业务范畴,因此精神科医生尤应有足够认识,并善于区别、以便挽救病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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