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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保健要诀(三十二) 不宜熬夜
引用本文:应文辉.老年保健要诀(三十二) 不宜熬夜[J].家庭医学,1999(1).
作者姓名:应文辉
作者单位:副主任医师
摘    要:古人把眠食二者列为“养生之要务”,提出:“能睡者,能食,能长生。” 早在1911年,奥地利有一位学者就把“足够睡眠”这一条列入在“长寿准则”之中。 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老年人似乎应该比年轻入睡得少些,其实早在古代,养生学家就已提出“少寐乃老年人之大患”,主张老年人以睡眠时间长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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