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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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美华.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职业与健康,2002,18(9):118-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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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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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吴江市卫生防疫站,21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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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应由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由于历史的原因,实际由防疫站承担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尚有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上述的法律法规中,除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主体为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其余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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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监督 监督体制 卫生监督员 |
文章编号: | 1004-1257(2002)09-0118-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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