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药品管理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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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李锁.建议修订《药品管理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J].中国药业,2006,15(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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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李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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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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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给予几乎完全一致的处罚,而没有区分二之间的责任差别和其主观过错程度。由于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要经过若干环节,在一起销售没有直接责仟的假约或劣药案件中.销售受到的处罚往往比应负直接责任的生产更重。为此,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在销售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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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管理法》 销售 处罚 劣药 假药 修订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质量 |
文章编号: | 1006-4931(2006)19-0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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