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术前签字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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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艳,卢文军,施卫星. 对我国现行术前签字制度的思考[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3, 16(3): 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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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艳 卢文军 施卫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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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医学院,浙江,杭州,3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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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几十年来,医疗机构一直执行着手术前由患者家属签字的制度。这项制度对于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及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方面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围绕手术同意书究竟是否只是格式合同、手术同意书究竟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的争议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执行家属签字制度的许多情况下,患者往往失去了对自已的生命、健康的处分权,我国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把同意手术的签字权给了包括家属在内的第三者,这种做法有悖于医学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互不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易引发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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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术前签字制度 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学伦理学 |
文章编号: | 1001-8565(2003)03-0031-02 |
修稿时间: | 2003-03-11 |
Thinking of sign system before operation at present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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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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