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摘    要:Q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李某认识。双方很中意,所以很快两个人就搬到一起住了。共同生活近一年后,我对她的一些行为很反感,多次提出异议,李某就是不改。我忍无可忍.以“性格不合”要求分手。李某为此大为光火,说是我把她从姑娘变成了婆娘,要我给她10万元钱算是补偿。

关 键 词:同居  受理  共同生活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