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从事肉品经营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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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丛黎明,俞平,汪发生.一起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从事肉品经营案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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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丛黎明 俞平 汪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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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开化县卫生防疫站 杭州 310009,杭州 3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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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991年3月19日,开化县个体食品商贩张甲的从业人员张乙未经健康检查从事肉品经营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处罚主体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日“主要证据不足”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开化县卫生防疫站对张甲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县卫生防疫站不服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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