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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无证液态氧谁之责
作者姓名:李艳霞  陈立栋  王阳  宋运林
作者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摘    要:【案例回顾】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A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A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液态氧是从B经营企业购进的,现场检查时,A医疗机构提供了供货方B经营企业的资质和C生产企业的资质。根据对A医疗机构提供的资质检查发现:B经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仅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C药品生产企业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授权B企业销售液态氧的"授权书",无《药品GMP认证证书》。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液态氧  医用氧  药品管理法  经营企业  经营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业氧  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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