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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医疗机构使用无证液态氧谁之责
作者姓名:
李艳霞
陈立栋
王阳
宋运林
作者单位: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摘 要:
【案例回顾】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A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A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液态氧是从B经营企业购进的,现场检查时,A医疗机构提供了供货方B经营企业的资质和C生产企业的资质。根据对A医疗机构提供的资质检查发现:B经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仅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C药品生产企业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授权B企业销售液态氧的"授权书",无《药品GMP认证证书》。
关 键 词:
医疗机构
液态氧
医用氧
药品管理法
经营企业
经营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业氧
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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