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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的香烟警告标志
引用本文:黎璧莹.一些国家的香烟警告标志[J].国外医学情报,1997(15).
作者姓名:黎璧莹
摘    要:日本于1990年7月制定的《烟草事业法》共有39条,另有该法的实施规则36条。法律规定香烟的外盒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请不要过量吸烟,并注意吸烟的礼节。欧盟于1989年11月制定了有关法令,并于1992年作了修正。法律规定香烟包装盒的表面及里层都必须印有关于吸烟的警告标志,其面积应占上述面积25%。外盒侧面50%的面积须印有关于产品的信息,其内容为:香烟中含××毫克焦油。它具有多种毒性,是一种致癌物质,它可以停留在肺内和支气管里,常引起应激反应,并导致严重的疾病。尼古丁××毫克。它促进血管收缩,能诱发心脏和循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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