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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的获得
摘 要: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关 键 词:
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
执业助理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
医疗机构
执业地点
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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