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两高解释》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律适用——兼谈我国涉刑药品鉴定管理程序的制定 |
| |
引用本文: | 王小为,张龙,李德全,何俊勇.评《两高解释》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律适用——兼谈我国涉刑药品鉴定管理程序的制定[J].首都医药,2009(6):16-18. |
| |
作者姓名: | 王小为 张龙 李德全 何俊勇 |
| |
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3.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4.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
| |
摘 要: | 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武器。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中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加大对制售假药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1997年新修订《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 键 词: | 人体健康 管理程序 药品鉴定 危害 《药品管理法》 法律 制售假药 《刑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