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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两高解释》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律适用——兼谈我国涉刑药品鉴定管理程序的制定
引用本文:王小为,张龙,李德全,何俊勇.评《两高解释》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律适用——兼谈我国涉刑药品鉴定管理程序的制定[J].首都医药,2009(6):16-18.
作者姓名:王小为  张龙  李德全  何俊勇
作者单位: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3.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4.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摘    要: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武器。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中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加大对制售假药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1997年新修订《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 键 词:人体健康  管理程序  药品鉴定  危害  《药品管理法》  法律  制售假药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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