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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作者姓名:许春(整理)
摘    要: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条例明确,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

关 键 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妇幼保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基层公共卫生  乡镇卫生院  专科医院  中医药  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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