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执法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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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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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济南,25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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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农村药店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如何处理?某药店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该药店未经药监部门批准,于2008年6月私自将药店地址迁至距原地址南约200米处。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此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其办理变更地址的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药品,但药店人员态度恶劣,认为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现只是在原址的位置向南搬迁了200米,仍在乳山市某镇某村内,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相符,不需办理变更手续。我们认为,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规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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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问题解答 行政执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 乳山市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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