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对戏弄、侮辱、打骂精神病人的惩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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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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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精神病医院职工应遵守精神科的职业道德规范,对精神病人做到和蔼、关心、爱护、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更不得戏弄、打骂、侮辱精神病人、如有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精神病人的病史、病情、诊断等有关内容应注意保密,不得任意泄露,或在公共场所谈论。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予以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2.不得借故嬉戏、嘲弄病员,如发现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由此造成一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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