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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期间的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探讨
引用本文:张伟华,曾昭书.颁证期间的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探讨[J].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2010,22(5):630-631.
作者姓名:张伟华  曾昭书
作者单位:1. 赤峰市阿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内蒙古,赤峰,025550
2. 郑州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非法行医在医疗行为中屡见不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些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屡教不改或骗取大量钱财的,或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那么已经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在等待颁发《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期间的医疗行为,算不算是非法行医?笔者认为这一情况很值得商榷。现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例报道如下。

关 键 词:医疗行为  非法行医  颁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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