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初探
作者姓名:刘翔
摘    要:药品补充检验方法来源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关 键 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检验方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项目  药品标准  药品检验  检验机构  检验结果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