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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再次鉴定的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朱晓卓,接雅俐,田侃.试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再次鉴定的法律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5(2):107-108.
作者姓名:朱晓卓  接雅俐  田侃
作者单位:1.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波,315104
2. 南京医科大学,江苏,南京,210029
3.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
摘    要: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再次鉴定,但是在实践中医疗事故再次技术鉴定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这需要有权机构进一步将再次鉴定制度完善。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再次鉴定
文章编号:1004-4663(2008)02-0107-02
收稿时间: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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