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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当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诉讼中出现的新动向
引用本文:沈成良,周革利.告知不当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诉讼中出现的新动向[J].中国医院管理,2003,23(2):24-24.
作者姓名:沈成良  周革利
作者单位:1.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上海市,200002
2. 解放军第211医院,哈尔滨市,150080
摘    要:当前,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它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告知行为和诊疗行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这两种行为中有某一种过失,并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一改过去只有医院存在诊疗行为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的传统审判思路。新的审判思路表现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受到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医院一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会构成民事侵权。1“告知”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新的审判思路认为,医院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

关 键 词:医疗诉讼  告知行为  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知情同意
文章编号:1001-5329(2003)02-0024-01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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