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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自然死的适用主体和临床策略研究
引用本文:张秋,李大平.安宁自然死的适用主体和临床策略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5,18(13):1601-1604.
作者姓名:张秋  李大平
作者单位:510006广东省广州市,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系(张秋);广东医学院卫生法制与政策研究所(李大平);通信作者:李大平,523808广东省东莞市,广东医学院卫生法制与政策研究所;E-mail:lidaping888@163.com
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S201201001047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D11YFX03);广东省中医药局科研课题(20121157)
摘    要:安宁自然死是针对末期患者而言,在患者本人或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只行安宁疗护,使患者随病程进展至死亡。本文对安宁自然死的适用主体和临床策略进行研究,建议我国安宁自然死制度的适用主体应参考我国台湾的末期疾病标准,而不是美国的末期状态标准,应将永久性植物人排除在外;不施行心肺复苏术不应包括放弃人工营养。这样可以避免安宁自然死安乐死化,进而避免重大伦理困境,使安宁自然死制度在我国临床上得到推广和应用。

关 键 词:安宁自然死  末期患者  心肺复苏术  人工营养  持续植物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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