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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摘    要:卫监督发〔2006〕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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