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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病历的证据价值
引用本文:徐智达. 试论电子病历的证据价值[J]. 上海预防医学, 2002, 14(12): 570-571
作者姓名:徐智达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200032
摘    要:<正>病历是关于病人发病情况、病情发展变化、转归和诊疗情况的系统记录,它包含首页、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其中既有结构化信息,又有非结构化的文本信息,还有图形图像信息。病历是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极其重要的基本资料,也是涉及医疗纠纷或诉讼的重要依据。传统的病历以纸张、胶片等为存储介质,这对病历的长久保存、高效传输、共享利用等造成严重的阻碍,于是就有了发展电子病历的需求[1]。电子病历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它是传统病历的计算机化,但不仅仅是纸张病历的电子化存储形式,而应是医疗过程的全面信息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国家金卫工程的开展,许多医院相继建立起医院信息系统,发展电子病历成为可能,有的医院已在进行开发和应用电子病历的尝试。但目前的状况是一边进行电子病历的应用,一边同时继续使用传统病历,导致医务人员的工作量不减反增,这也阻碍了电子病历的进一步推广应用。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病历等计算机存储信息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一旦涉及诉讼,电子病历的证据价值还有待法律确认。本文试对电子病历的证据价值作一讨论。

关 键 词:计算机证据 医疗制度 证明力 医患纠纷 证据能力 电子病历
文章编号:1004-9231(2002)12-0570-02
修稿时间:2002-11-08

A discussion on the value of evidence in electronic disease histo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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