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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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根据〔镇办发(1997)〕《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保障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二、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按每人2-5元的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和退休(职)金中代扣,与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大病统筹金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年发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原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职职工10%)个人不再负担,改由大病统筹金支付,原由参保单位负担20%的费用,仍由参保单位支付。四、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年发生医疗费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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