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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作者单位:《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
摘    要:2007年12月12日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施行。该办法规定,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对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关 键 词:《药品管理法》  药品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  安全隐患  人体健康  进口药品  生命安全  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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