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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选择
引用本文:郭红利,罗小年.从法律角度看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选择[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8,34(1):53-53.
作者姓名:郭红利  罗小年
作者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精神病学系,北京,100088
摘    要:1 问题的提出 2007年,北京、杭州和宁波都开始施行各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精神卫生条例.在这三个条例以及武汉、深圳等拟定的条例草案中,都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做出了要求.例如,《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没有国家医学标准的,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但是,这些条例及草案都没有说明"国家医学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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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稿时间: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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