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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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红利,罗小年.从法律角度看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选择[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8,34(1):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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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红利 罗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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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精神病学系,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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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问题的提出
2007年,北京、杭州和宁波都开始施行各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精神卫生条例.在这三个条例以及武汉、深圳等拟定的条例草案中,都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做出了要求.例如,《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没有国家医学标准的,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但是,这些条例及草案都没有说明"国家医学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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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 法律 法律 精神障碍 诊断标准 国际通行 医学标准 国家 执业医师 精神科 二十三条 宁波市 草案 深圳 武汉 生条 人民代表大会 杭州 北京 问题 |
修稿时间: | 2007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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