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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的"缓刑"
作者姓名:左聪  雅君
摘    要:凭病历卡即可购买处方药,是继11大类(而非全部)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后,让沪籍药店经营者稍展愁眉的又一则消息。从783号到409号2006年1月1日,沪上众零售药店一开门就接到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上的一份“大礼”——即日起,患者持《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就能到药店购买所需处方药,而非一定要医生处方。实际上,上海市药监局的这份“大礼”是通过编号为“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2005年12月13日下发)的文件转达的。该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对SFDA规定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探索试行在药师指导…

关 键 词:药店 凭处方销售 处方药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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